房产公司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被判罚款50万
新华山东频道6月15日电(孙福杰)近日,山东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因拒不履行法院的财产保全义务,并擅自支付工程款。法院裁定其在擅自支付的范围予以赔偿,并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
2010年,南通某建筑公司为威海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建筑施工,贺某为该公司供应五金建筑材料。然而工程结束后,南通某建筑公司却一直拖欠贺某建筑材料款拒绝支付。无奈,贺某将南通某建筑公司起诉至威海经区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并申请法院冻结了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应付南通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
2012年,法院判决南通某建筑公司支付贺某建筑材料款17万元。判决后,南通某建筑公司仍拒绝支付。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要求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向贺某履行到期债务17万元。但威海某房地产公司接到通知后,以工程未结算等各种理由向法院推诿,拒绝协助执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且几次违法向南通某建筑公司支付了法院所冻结工程款。威海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妨害了民事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据此,法院向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发出了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限其在指定时间内追回工程款。而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在限定时间内仍未追回。
鉴于此,法院经过慎重研究,裁定威海某房地产公司在擅自支付而未能追回的工程款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