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_盘锦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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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3〕8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入学,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地址一致。
二、招生办法
(一)公办小学入学
凡户籍在我区、年满6周岁(2007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儿童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7月1日-2日)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二)公办初中招生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到学区所在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各小学在规定的时间内(6月20日-26日)组织集体报名。在外地借读回本区升学的小学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6月27-28日)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表(须学校盖章),按照“划片、就近、免试”和“两个一致”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由学校统一审核,统筹安排。
(三)民办学校招生
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招生计划、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须报经社会事业局审核备案,其招生简章须在社会事业局站上提前向社会公告,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民办学校的报名时间为6月8日-9日,6月20日前完成录取工作。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须在社会事业局的指导和监督下,于6月15日-16日采取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新生。严禁通过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录取新生,严禁超出社会事业局核定的招生人数招生。
(四)特殊群体入学
1、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应按照社会事业局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可到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智障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学校就近随班就读。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社会事业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通知》(合教〔2010〕111号)精神,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数增加至4所,分别为合肥市兴园学校、合肥市永和学校、合肥市第二十中学、合肥市第六十二中学。定点学校要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区的暂住证或居住证(1年及以上)、经商营业执照或合法的务工劳动合同、户口簿和身份证(升入初中的学生,报名时还应出示小学完成证书或经过学校盖章的学籍表),统一到暂住证或居住证所在学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若所在学区内无定点学校,即到相对就近的定点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该定点学校安排就读。
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社会事业局要确保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城乡少数民族及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港澳台胞、侨居人员子女入学由市外办(市侨办)或市台办出具证明,由市教育局统筹,社会事业局安排入学。
5、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我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区,本人户籍随另一方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本人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的,本人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我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合肥市的现役*人(含武警)子女,在我区内实际居住;
(5)烈士子女;
(6)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府《关于建设“合肥人才特区”的实施意见》(合发〔2012〕17号)精神,合肥市引进的领*人才和高端人才子女。
6、房产证和户口簿不统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须凭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并实际居住等相关材料,由房产证并实际居住所在学区学校统筹安排入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筹实施2013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成立合肥高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夏向东
副组长:杜忠厚
成员:马剑峰郑德铸王咏梅邵春荣阮永久
张宝圣张奎孙明东丁林李祥
韩伟张士涛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在社会事业局的领导下,成立相应的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科学制定本学校招生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规范管理
(一)科学划分学区。社会事业局按照市教育局《关于2013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合教〔2013〕84号),根据我区适龄儿童少年总数、分布状况,科学合理地划分学区,确保100%覆盖全区。同时要根据我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省规定标准。有条件的学校要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二)公布招生*策。社会事业局要认真制定2013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方案,合理安排学校招生计划,结合以往招生工作中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认真研究探索便捷的报名办法和公正透明的招生办法,于5月30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让家长和社会充分了解招生*策和招生程序,进一步加强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招生行为。社会事业局要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公、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跨行*区招生,严格控制跨学区择校,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额,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捐资助学费用。择校生比例须严格控制在学校招生总数的4%以下。招生结束后,各学校要把招生结果按照省教育厅要求及时公告。各类学校不得擅自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不得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各学校学生分班严格实行“阳光分班”,严禁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特色班、特长班等。
(四)加强学籍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统一规定,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为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于9月20日之前完成2013年秋季新生信息采集录入,由社会事业局审核后上报市教育局。
五、相关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维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策的严肃性,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和公开、公平、公正。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强化*治意识和大局观念,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到热情、耐心、细致。对于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要及时化解,遇到学校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办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当年度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实行过程性记分管理,并与年检、奖补资金挂钩;本年度内不能完成校安工程的民办学校,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进一步加大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以内涵和特色发展为主题,加强学校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